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即“社保入税”政策。不久总理发声,要求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一时间“暂缓入税”似乎已成定局。
但是,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深圳、重庆、西安、湖北、山东、山西等在内的至少8大省市实现“社保入税”。而事实上,过去10-20年里,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宁波、大连、厦门市等全国22个地区早已实现省级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我国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实际已存在近20年。
社保全面入税时代已然来临,你所在的城市或许就是下一个,你做好充足准备了吗?
19年社保入税城市盘点
随着上个月北京也正式宣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移交税务部门征收,一时间,暂缓执行的“社保入税”似乎又箭在弦上。截至目前,北京、深圳、重庆、西安、湖北、山东、山西等至少8大省市已实现“社保入税”。其中,西安、重庆实现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全部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北京、深圳、湖北、山东、山西等地仅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虽然,全国范围内,目前全面实现企、事业单位 “社保入税”的仅有西安和重庆,但是任何政策施行的趋势必然是先从机关事业单位再过渡到所有企业,其它省市实现全面“社保入税”也将是迟早之事。具体各省市“社保入税”时间线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4日
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2018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12月24日
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12月25日
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18年12月26日
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9年1月15日
从2019年3月开始,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移交税务征收,请参保单位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关于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19年3月6日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划归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管理。——《北京市关于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6月4日
2019年7月1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6月10日
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已存在近20年
很多人可能谈“社保入税”而色变,但事实上,我国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已存在近20年。实际上,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宁波、大连、厦门市等22个地区的社保费一直以来都是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的。全国仅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四川、广西、江西、山西、贵州、新疆、西藏、吉林和深圳等10多个地方的社保费由当地社保部门征收。
1998年开始,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基于当时一些地方的社保征缴工作已经移交给了地税部门的现实,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出了“双重征缴”体制模式,即 “社保征收模式”和“税务征收模式”。其中,“税务征收模式”又可分为两小类,即: “税务代征模式”,即社保部门核定缴费数额,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和“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缴费数额核定、征收等全部征缴工作。
而上述22个社保费“税务代征”地区之中,广州、厦门两地甚至已实现“税务全责征收”十年以上,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参保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划解、追欠查处、记账在内的全部社保征缴流程。(两地的一些相应政策条例,详见文尾附录)
其实,大家完全不用听到“社保入税”的消息就惶恐不安。事实上,是由于立法欠缺的原因,才直接导致了我国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一直延续至今,最终造成了征缴主体的混乱。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随着“社保入税”的逐步推行,社保、税务“分权而治”的乱局终将打破。
社保入税意味着什么?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意味着社会保险费从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记账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至税务机关。方案实施前,税务机关仅起到“代征”的作用,大部分情况下,税务机关仅扮演了“助手”的角色。但方案实施后,税务机关将改变“代征”的角色,真正成为直接征管主体。
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金税三期并库,代表着人力资源行业中的工资、社保、个税信息将全部打通。未来,工资总额、社保缴纳、个税申报比对的情况只会越来越严格。从此,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保,数据将完全透明,日光之下,违规操作将无处遁形,违规操作的成本将非常高昂。轻者补缴罚款,重者将进入社保失信“黑名单”,被28部委联合惩戒,人工成本与合规业务的挑战将会越来越强。
社保全面入税时代已然来临,HR要做嗅得到时代之风的人。关爱通研究院提醒大家,尽早做好企业社保合规布局,切勿心存侥幸。
附录:
1、《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发【2008】1789号)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
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年128号】)
6、《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厦地税发【2001年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