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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全国各地惠企政策综合盘点
2020-02-18 18:41:58作者:关爱通

2020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让整个中国都停下了脚步。“休克式”疗法在阻断疫情传播的同时,也让经济按下了暂停键。很多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餐饮服务类企业,已是生死存亡一线之间。

很快地,各地政府也在中央的指挥下纷纷出台面向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据统计,近一个月出台的政策甚至比过往半年还多,一场惠企政策的及时雨大大缓解了企业的焦虑。为此,关爱通研究院梳理汇总了近期国家针对新冠疫情颁布的社保、税收、金融贷款等各类惠企政策,希望对企业朋友有所帮助。

 

一、各地社保延缴、缓缴政策

1、上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202024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1日至次年630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630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2、北京:

《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27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3、广东: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22

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4、浙江:

《支持小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的17条政策》,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202025

其中,社保相关政策如下:

第二,加大对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实施税收减免和延期缴纳,减轻企业社保缴纳负担等措施。

实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和延期缴纳,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请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5、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2020212

一、范围对象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缓缴方式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4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6、湖北:

《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2020210

推出包括继续实施降费率政策、延期办理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加大就业补贴力度、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确保各项社保待遇发放、优化经办服务在内的七项援企稳岗政策。其中,社保相关政策占了三条:

一、继续实施降费率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4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430日。

二、社保费用可延期缓缴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门槛,放宽武汉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审核时间,力争2020630日前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

 

二、财务部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02027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210

企业所得税:

1、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增值税:

1.留抵退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其中,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如: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三、财政部金融扶持(贷款贴息、担保等)政策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2020年的这个冬天虽然比过往更长,更难,但是疫情不会阻挡长期发展趋势。自助者,他助也,只要挺过去,自然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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