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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通干货丨近期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官方解答
2023-12-26 16:39:38作者:关爱通

12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七项。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今年,国家还提高了其中三项的扣除标准。

小编汇总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的官方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人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问题二: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问题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问题四: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答: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问题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问题六: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因此,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八: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未实际参与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九: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问题十:出售夫妻双方共有住房,新购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一方出售其名下住房,夫妻双方共同新购住房,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退税额?

答:对于上述情况,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产权总额共同计算应退税额,也可以按照各自持有的产权份额分别计算应退税额。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件和结婚证。

问题十一: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税前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转自:中智股份

来源:北京税务、中智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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