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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通干货分享 | 公积金的18个问题:强制缴存吗?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2025-10-30 16:32:16作者:关爱通

住房公积金虽然不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但往往和社保联系在一起,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因此和职工的权益也是息息相关。而且实务中也确实出现了因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成功的案例,尤其是经常接到劳动者的咨询,问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强制缴的。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计算平均工资时,会经常碰到住房公积金。小编专门整理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常用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还是缴存?

答:注意,是缴存!!!

古人云:一字之师。现实中很多人错误地称“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实应当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甚至也经常会出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表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指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计出现了47次“缴存”而没有出现一次“缴纳”!

 

二、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吗?

答:是。

社保缴纳的强制性已深入人心,但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的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惑,认为是福利。其实,早在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就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为劳动者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既然是“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意味着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缴就是违法的。

 

三、个体工商户也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看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要比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要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可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实务中,为了买房的需要,有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因此,不少地方已经在探索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如深圳、苏州等地。

 

四、单位不为试用期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合法吗?

答: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可见,作为法定义务,属于条例规定的单位都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就是违法的,因为试用期期间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答:不能。

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六、有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得到了经济补偿?

答:之前有案例法院确实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但是解除理由却不是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 01 民终 14027 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花某于2012 年 12 月 10 日进入河南华某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6 月 1 日,花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6 年 6 月 23 日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宜达成调解,公司同意补缴住房公积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公司未为花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花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与花某达成协议并缴纳该费用,故花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遂判决公司支付花某经济补偿金 9087.33 元。该案中,本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要求经济补偿,但本案中因为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入职后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条件下才给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结果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 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但如果将此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则导致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判决书中多次提到“缴纳”住房公积金,显然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包含在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基数中?

答: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因此,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基数中。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5-12%的缴存比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九、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一样,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当月就必须缴吗?

答:不是,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就必须在有劳动关系的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则不然。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职工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起诉?

答:因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在这里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侯某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十一、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两种情况下责任不同。一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职工自愿承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后可以反悔吗?

答: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但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职工尽管事先自愿承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如果投诉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应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人或者单位的承诺、协议而免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因此,职工的承诺不能免除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当然在个别地方,我们会看到不支持职工的案例,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不诚信行为的否定。

 

十三、单位不缴公积金,职工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不能,应当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解决。

职工要注意,当用人单位不缴存或者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去社保中心投诉,它不管;去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去法院起诉,不属于受理范围;去劳动监察投诉,也不管。精准的方式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解决。

 

十四、单位不缴存公积金,职工如何维权?

十五、答:如果单位不缴存公积金或者没有足额缴存公积金,职工需要投诉的地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可先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12329进行反映,或者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等材料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投诉。提交完资料后等待处理。职工进行投诉的,原则上应当由本人提出。因客观原因确需他人代为投诉的,应当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委托事项、权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未缴”或“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形时,就会给用人单位下达《立案通知书》、《案件调查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要求用人单位携带相应材料配合调查。

 

十五、单位被职工投诉补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应对?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并积极配合。如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

 

十六、单位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结果不满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如果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结果(比如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意,法律也赋予了单位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单位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做出决定。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意,或者不想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缴决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职工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还缴吗?

答:各地不尽相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那么,职工离职当月,公积金还需要缴存吗?这个各地有一定差异。绝大多数情况下,职工离职当月公积金是需要缴存的,可以按照职工离职当月的工作天数计算应缴数额并进行缴存。但在一些地方则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规定职工离职时间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需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当月15日前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有的地方规定职工离职时间在单位缴存日前,单位应及时作出公积金账户封存不需缴存,离职在缴存日后则仍需缴存。

 

十八、职工撤销投诉后可以反悔再次投诉吗?

答:正常情况下,职工撤销投诉后,如果问题未解决,通常可以再次提出投诉。但如果双方已达成一致并履行或履行期未满且无证据表明到期无法履行,职工不能再次投诉。不过,个别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职工在撤销投诉时书面承诺“撤诉后对原投诉有异议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这是值得职工注意的,不同城市在处理同一问题时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存在类似“一事不再理”或“撤销后就同一事项不再受理”的内部操作规范,目的可能是为了节约行政资源、督促职工慎重行使权利、视为纠纷已解决等,因此,职工在决定撤销投诉前,务必了解清楚当地的政策;如果管理中心要求填写撤销投诉的书面申请,请务必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看是否包含了放弃后续投诉权利的承诺或说明。


  | 劳动法行天下(ID:Ldfxtx),授权转载。由中智浙江梳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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