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起,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条例》自1999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围绕住房消费需求变化和就业结构变化,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缴存管理、服务效能以及制度覆盖面等作出进一步调整。
从员工端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纳入提取范围;从企业管理端看,单位仍需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管理和足额缴存等义务;从就业形态看,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企业HR而言,这次政策调整有哪些值得重点关注的变化?
此次修订最直观的变化之一,是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新《条例》明确,职工可以因支付房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保留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提取情形,并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其中,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是此次新增的提取情形。
与此同时,租房提取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调整。为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新《条例》不再设置原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表述。
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场景进一步丰富,员工除了购房、还贷等传统住房消费需求外,也增加了与住房装修、物业服务相关的使用场景。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的是全国层面的制度框架,具体提取条件、额度和办理方式仍需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实施政策。
除了提取政策变化,此次修订还有一项与就业形态变化密切相关的内容。
新《条例》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就业结构变化,灵活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需要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对象进一步拓展。
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个关键词:“自愿”和“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也就是说,新《条例》并不是要求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统一规定缴存标准和办理方式,而是明确了制度入口,并将具体办法交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企业HR而言,这一变化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随着就业形态更加多元,企业在开展用工管理和员工服务时,也需要持续关注不同人员类型对应的政策安排。
政策进一步便利员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不意味着企业原有的缴存管理责任发生改变。
新《条例》明确,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及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同时,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新《条例》还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履行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以及足额缴存等义务,职工也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对HR而言,日常公积金管理仍需要重点关注三个环节:
一是,员工入职后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二是,员工离职、调动等情况下的账户转移或者封存;
三是,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完成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
这些都是《条例》已经明确的单位管理要求。
除了扩大使用范围,新《条例》还对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其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决定时限则明确为10日内。
同时,新《条例》提出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对于企业HR来说,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新《条例》进一步简化了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不再要求由所在单位核实和出具提取证明。
这意味着,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员工办理相关提取业务时,企业参与的部分进一步减少。HR可以更多承担政策咨询、员工服务和内部信息沟通等工作,同时根据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应衔接。
新《条例》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但具体业务如何实施,还需要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以南京为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9月20日发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明确开展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业务。
在装修提取方面,2026年9月20日以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照装修发票金额据实核定,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装修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家庭限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限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自10月9日起开始办理。
在物业费提取方面,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物业费。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无法提供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该业务同样自10月9日起开始办理。
需要强调的是,南京的具体额度、办理条件和时间属于地方实施政策,不能直接作为全国统一标准。不同地区后续如何落实,还需要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布的具体政策为准。
此次《条例》修订,一方面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完善了缴存管理和服务机制。
对企业HR而言,可以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及时关注属地政策。
新《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但部分业务的具体办理条件、额度和材料要求仍由地方进一步明确。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等事项,《条例》已经明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因此企业需要持续关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政策更新。
第二,做好员工政策咨询和服务衔接。
装修、物业费等新的提取场景增加后,员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点也会更加多元。HR可以及时了解属地政策,将政策变化准确传递给员工,避免将全国性规定与地方具体执行标
准混为一谈。
第三,持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合规管理。
无论公积金使用范围如何调整,单位依法办理缴存登记、账户管理以及按时足额缴存等责任仍然明确。HR需要继续做好员工入职、离职等人员变动过程中的公积金业务衔接,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符合政策要求。
从扩大提取范围,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再到推动缴存记录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当前住房消费需求、就业形态变化之间的衔接。
对于企业而言,住房公积金既是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随着各地配套政策陆续落地,HR仍需密切关注属地政策变化,及时做好员工服务和企业缴存管理工作。
转自:中智集团品牌管理与企业文化部(新闻中心),综合整理自国务院、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华社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2026年9月20日起,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条例》自1999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围绕住房消费需求变化和就业结构变化,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缴存管理、服务效能以及制度覆盖面等作出进一步调整。
从员工端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纳入提取范围;从企业管理端看,单位仍需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管理和足额缴存等义务;从就业形态看,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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